6月10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获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公布2018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明确2018年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575元。社保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13725元,下限2745元。

  记者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2018年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575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13725元,下限2745元。对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长垣、邓州、新蔡等地区暂使用原平均工资口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以确保单位和职工不因调整缴费基数口径增加缴费负担。

  此外,调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继续使用原平均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部署,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过渡办法,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过渡。

  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缴费基数是影响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负担的重要参数。缴费基数政策进行调整:一是明确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二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主要考虑,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该负责人表示,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

  假设某地区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000元,则原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600元,如某职工月工资水平为3000元,需按缴费基数下限3600元计算缴费金额;计算口径调整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相应降低到3000元,该职工就可按3000元计算缴费金额,前后对比,月缴费基数减少600元,个人缴费比例8%,月缴费负担相应减轻48元,如其所在企业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单位缴费基数,则企业每月缴费基数也相应减少600元,缴费负担可进一步减轻。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而言,政策调整后,不仅平均工资口径调整、标准降低,选择范围也变大,选择低基数的可以进一步减轻缴费负担,收入较高的人员也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来提高自己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按上例,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可从6000元改为以3000元下限缴费,则月缴费基数减少3000元,按20%比例缴费,月缴费负担相应减轻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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